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某某等与孙xx等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复函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8 16:18) 点击:617 |
1990年2月5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某某、孙某明与孙xx、孙aa、孙bb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六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cc、孙dd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dd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cc、孙dd 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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