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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8 16:16)    点击:537

  

  198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某某与栾某某为事实婚姻。

  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原告人:刘某某,女,28岁,辽宁省盖县九寨村农民。

  被告人:栾某某,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某某之子栾某某与刘某某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某某、刘某某与其父母分居另过。 1985年7月7日栾某某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栾某某之父栾某某得2600元、刘某某得 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某某的遗产9件,价值395元;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某某父母给他们的。

  栾某某死后,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某某、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某某的遗产有继承权。栾某某、沙素梅不准刘某某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某某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某某的个人遗产归栾某某所有。

  宣判后,栾某某、沙素梅不服,以刘某某与栾某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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